石家庄铁道大学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冀工发〔20181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三)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的正确使用方向。

(四)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所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40%上缴省市工会。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分工会经费收入。分工会经费指分工会经费使用额度,其收入包括:分工会会员会费、工会补助经费、工会奖励经费。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本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不超过500元,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参加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

举办文体活动需要外请教练、裁判的,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其他为活动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本校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组织参加或承办省市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凭用餐原始凭证据实报销。

会费可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用于当日往返的春游秋游,但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组织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参照文体活动用餐标准。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凡工资纳入学校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工会会员可享受职工集体福利。

工会逢年过节(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会员生日,工会可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分工会可以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会员生病住院时,分工会可以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住院手术或重大疾病住院或见义勇为受伤住院者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近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五)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支出。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疗休养优先选择劳模疗休养基地,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根据困难的情况,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二)送温暖费。包括寒暑假一线岗位慰问、重大节日走访、劳模慰问、夏送清凉、冬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支出。

(三)其他支出。用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安全健康、提供法律援助等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标准按照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创建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先进工会组织、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财务总负责。分工会主席对本分工会财务负责,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校工会主席加批。工会负责依法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分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全校性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宣传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等支出,国家法定节日职工集体福利,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去世慰问、重大疾病住院慰问支出,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支出等。

分工会经费用于分工会范围内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器材、服装、奖品等)、职工小家建设、春游秋游的经费支出和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普通疾病住院、退休离岗、近亲属去世慰问支出

1000元(含)以上的慰问由分工会和校工会共同组织,经费从校工会列支。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

(一)各项开支要真实合法,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盖有销售方公章的购物清单,符合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核要求。大宗物品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发放慰问品等,审批手续齐全,签领规范到位。

(二)工会经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报销,报销人应提供本人姓名及相应工号或银行卡卡号,并在账目发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事宜。发放慰问金需填写《工会会员慰问金发放审批表》。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规定,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度至少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未尽职工帮扶、送温暖活动经费事宜,遵照《河北省职工困难帮扶防贫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发〔201911号)和《河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工发〔2019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6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铁大工〔202073 20205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