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民主办学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参照《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民主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管理规定》、教职工奖励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租、购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其表现,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和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要接受校党委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的决定和决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和执行,未经教代会讨论不得改变。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及时地的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解决,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检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必须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以院(系)、校直属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教职工代表从调出本校之日起,即停止代表资格,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应保留本届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特点,其中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五)可以单独向校领导反映群众呼声较大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渠道作用。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实行常设委员会制度。

常设委员会的任务:教代会开会时主持会议;闭会期间监督和检查大会所通过的决议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行使教代会职权,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负责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常设委员会委员在各代表团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常设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在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体现出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常设委员会设主席一人(通常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席二人。负责召集常设委员会会议。主席、副主席由常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常设委员会委员在本校内因工作调动离开所在单位时,即停止其委员资格(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其缺额由原所在单位代表推荐,报常设委员会批准,并在召开教代会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出席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由大会常设委员会审议,并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和申诉,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筹备工作一般由本单位工会承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今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有不一致的地方,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