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加“一日捐”活动
参加条件:凡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可自愿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捐款标准:捐款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一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职工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捐款时间:捐款时间每年从4月2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由省“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隔年开展。
“一日捐”活动救助内容
      救助对象:①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③捐款职工(含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特困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一是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二是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三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四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五是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六是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是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脱困无望职工: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①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②职工中因患大重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
①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每年可享受固定的生活救助,特困职工家庭中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子女可享受助学救助
②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由各设区市自定,下同)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给予救助
③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如活动当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同上)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医疗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根据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分段计算给予救助。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④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如活动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⑤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给予适当救助。
救助标准及具体分段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制定。单笔救助额超过5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总救助,
十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大病的诊断:对十种大病及十种大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判定需经省三级医院确诊,具体的省三级医院由各设区市指定。
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3024时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救助原则: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救助对象的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且对同一病种不得重复救助(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但对救助对象要突出以救助职工为主,救助标准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职工要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对特困职工的优惠政策
特困职工可以不捐款;②特困职工除可以享受与其他捐款职工同等待遇外,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还可以享受固定的生活救助,特困职工在校学习(非义务阶段)的子女还可享受助学救助;③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带病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后直接享受医疗救助;④对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所患大病可给予重复救助,即一个活动期限给予救助后,下一个活动期限可继续给予救助。
 如何申请救助
①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县级工会申请救助。
②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③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④审批。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设区市总工会委托的大型企业集团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5日内进行审批。
    
流动会员如何申请申请救助
暂时规定这部分会员在县域内流动可以受益。如张某在A县甲单位捐款,后流动到A县乙单位工作,认为出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时,张某可到A县总工会申请享受救助,但需出具其在甲单位参加捐款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会员待遇

       从2010年开始,“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和“一日捐”活动将逐步实现并轨。2010年已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的职工,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对患规定的十种大病的,延续享受满三期的医疗补助金后,医疗互助责任终

结,并可从2011年开始参加“一日捐”活动,如符合条件,可同时享受“一日捐”活动中除大病救助外的所有救助

待遇;今年没有患规定的十种大病的,从2011年开始可直接参加“一日捐”活动,享受“一日捐”活动的救助待遇。